“净地”出让,即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系土地出让人的法定义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 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 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 (四)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由上述规定可见,“净地”出让,即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系土地出让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出让合同有“现状出让”约定等为由予以规避。
2022 11.02本案例虽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且标的额不大,但穷尽了民事诉讼所有程序,最终胜诉。本案程序脉络:一审调解生效—强制执行—法院发现错误—依职权启动再审—再审一审(胜诉)—再审二审改判(部分败诉)—高院申请复查被拒—市检申请民行监督—市检提请抗诉—省检支持抗诉—高院启动再审—依法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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