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程某挂靠吉安某工程公司违法从总承包方山东某建设公司转承包该案涉工程,又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陈某,陈某属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海南某地产公司尚欠山东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山东某建设公司尚欠吉安某工程公司、程某工程款的事实,故其要求海南某地产公司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 12.26村集体设立的独资公司,未设置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下,对外担保须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有效。本案因文城镇某村民小组系文昌某置业公司唯一股东,文昌某置业公司未设置董事会、股东会,对于村民小组的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通过,而现有的证据不能佐证该担保行为经过股东文城镇某村民小组的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本案的担保均不符合上述的情况或规定,故文昌某置业公司的借款担保应认定为无效。
2022 04.18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