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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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规章制度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由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合伙章程:
(二)吸收新的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
(五)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六)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九)决定合伙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十)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其他需要2/3以上合伙人决议的重大事宜。第六条下列事项由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五)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第五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七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名,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是出资合伙(作)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主任职权为:
(一)召集、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
(二)贯彻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合伙人会议述职;
(四)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五)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七)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申主任在合伙人中提名,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对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以下各项:
(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十四条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议事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程(试行)
一、为进一步促进本所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高效规范运行,经律所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设立议事委员会。
二、议事委员会作为律所的常设决策建议机构,旨在充分激发全所全体人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动性,集思广益,为律所的发展和管理出良谋,献良策。
三、议事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独立顾问等组成。律师所主任为议事会主任,律师所行政主管为议事会秘书。议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届满可连任。由主要合伙人推荐和律师自荐。成员人数为全所律师所上一年度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四、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定期、不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委员会成员提交的有关本所业务拓展、律师业务合作、内部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建议案,并将切实可行的优质建议案报送合伙人会议审议,落实执行。非议事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提出建议案,可由其委托任何一名成员代为提交议案,并列席会议。
五、议事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秘书召集。定期会议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召集,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集。议事委员会成员有提出关于律师所建设和发展议案的义务。任期内至少提交一至二次议案。议案由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议事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六、本议事委员会工作规程经律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监事会组织和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各项业务开展和内部管理活动,切实防范执业风险,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对本所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合伙人会议、律所主任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并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2、监督本所的财务工作,有权对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3、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有权对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人员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4、对涉及律所管理的其他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由李松、陈洪德、代文强、刘欢和胡乾华等五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实行轮值制度,任期一年。首任主任由李松担任,任期届满,按上述排名次序自动轮换。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监事会主任召集,至少过半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所审议的议题,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工作会议制度
一、律所工作会议系由律所全体人员(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管理人员)参加的日常会议,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二、会议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研究和总结律所在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法律援助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找出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有针对性解决问题。
四、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律所行政主管负责将会议的具体要求通知到人,以便参加会议的人员作好充分准备。参会人员提出的汇报、意见或建议,均应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六、会议由行政主管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一致意见的议定事项,由行政主管负责以律所行文方式下发,落实执行。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五、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条 本所高度重视律师政治和义务学习,全力支持本所律师以各种途径持续学习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灵活多样的律师政治、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环境,营造本所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主动化、常态化氛围。
第二条 本所一般由主任和党支部书记负责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工作,必要时由副主任和副书记负责。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律师在加强政治学习和道德修养的同时,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政治业务学习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典型案例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所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条例等;
(三)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作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五条 本所定于每季度上旬召开一次政治学习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学习交流会。
第六条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求紧急贯彻或传达的文件会议精神,本所主任会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要求反馈或上报情况的,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七条 本所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或鼓励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八条 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0课时(含40课时)。
第九条 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说明,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交到主任处确认备案。
第十条 律所设立专项费用,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重大修订和出台,用于及时购买相关书籍,置于律所图书室,供执业律师学习。律所鼓励律师向专业化发展,律师自己为此所订阅的书刊、杂志及赴外地参加培训的费用,经报合伙人会议后,可从所里设置的专项费用中开支。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主任岗位责任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