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的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和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订立、履行等进行规范、监督的行为。
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各类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专项事务服务合同以及本所受当事人委托单方面出具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重要函件,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强制性法律审查制度。凡以本所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及需要本所盖章出具的单方法律函件,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合同审查后方能签署。
第四条 本所行政主管为合同初步审查负责人,对拟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于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经审查没有明显问题的,可及时予以同意签订盖章;对于标的额较大、律师服务费金额较大、权利义务条款比较复杂、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所有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单方法律函件,行政主管初审后,必须上报本所主要资深执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经审查且按照审查意见整改后,方能同意盖章签订或出具。本所的合同最终审查人暂定为张德明、江辉宇、李松、陈卫国,一般合同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作出最终意见,特别重大合同由审查人共同确定。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㈡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㈢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效保障本所的合同权利,会否引致本所承担合同风险;
㈣ 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㈤ 对外出具的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是否存在虚假陈述、重大失实、错误适用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等。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案件承办人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履行中如有不利于本所的重大事件发生,应及时上报律师负责人,以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第七条 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本所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函件给律所带来法律责任和损失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最终责任。
关于严格规范对外出具律师函的通知
各执业律师:
近日,省律协就当事人杨某对我所律师的投诉作出整改意见。律协认为,尽管经审查该投诉不成立,但经我所盖章出具的律师函内容涉嫌违背公序良俗和律师执业道德,要求我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对外出具函件的内容,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接到律协的整改通知后,律所高度重视,立即着手部署整改措施。为促使我所律师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避免执业风险,现对出具律师函需注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本所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
二、律师函是律师执业中需要经常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一经律所盖章,不仅代表经办律师的意志,更是律所意志的体现,务必反复斟酌、谨慎出具;
三、经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除应认真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和审查其证据,必要时尽可能调查取证核实,在此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相对人发出有理有据的律师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名誉等道德评价的内容,不得出具;
四、结合目前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律师教育整顿活动,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对自己所经办的律师函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有问题的及时纠正。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本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主任审批制度。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第一节 收案
第二条 律师收案应先按照本所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完成利益冲突审查,不构成利益冲突的,填写《收案审批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数额、收费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交由主任审批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填写完整《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内容,然后与经审批的《收案审批表》一同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专职管理人员确认《收案审批表》是否经有效审批,核对《收案审批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后填写收案登记表,再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主任的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律师代理以下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关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涉外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节 收费
第五条 律师业务收费按照《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并出具发票,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费或变相私自收费,不得打白条收费。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非经主任审批,律师不得自行收费。
第八条 财务人员收费须核验经审批的收案审批单,并进行登记再出具正式发票。如发现实际缴费隋况与审批情况不一致应及时向上任报告。
第九条 律师异地办案所需差旅、交通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需提前收取差旅、交通费用的,应在收案时做出估算,一并报主任审批,并在异地办案结束后,提供相关票据向委托方核销。
第十条 律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任审批后可酌情减免收费。
(一)因工伤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国家赔偿的;
(四)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第十一条 本所承办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包括部分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应在收案审批表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按收案审批表注明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额进行登记,按月向主任提交收费情况统计,包括应缴费额度、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实际缴费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按收案审批单或委托合同中注明的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额及时督促委托方交费。
第十四条 非因委托人或承办律师的过错,而因案件本身原因所迫,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案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后,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委托人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因承办律师过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
第十五条 本所严格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税务、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节 结案
第十六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的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
办案过程中若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亦应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内勤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十八条 已接收的案卷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附表一:
律师收案审批表
合同编号: 接案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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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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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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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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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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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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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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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式 (现金、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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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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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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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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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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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审批表与委托代理合同必须经主任审批后使用,否则属于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附表二:
结 案 报 告 表
委托人(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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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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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小结:
承办律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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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意 见 |
年 月 日 |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为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是指定期由符合参会人数的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主任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三条 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业务主管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四)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该案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汇报。
第四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的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 需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承办律师应准备好简要案件材料及需要讨论的问题,报经主任批准后五日内讨论。
第六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授权业务主管召集,至少应当有七名以上的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七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八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九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条 与会律师中有1/3律师对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由合伙人扩大会议予以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由与会律师签名,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该书面记录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座出庭的证人及应适用的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
(三)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二条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办律师承担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发,白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保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的高质量办案,有效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一般包括: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本办法所称的“群体性案件”是指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三、对于上述所列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本所实行专案管理、专人负责、集体讨论、定期会诊、全程监控等管理措施。
四、律所常设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案件研究讨论工作小组,由律所资深执业律师(包括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教授级兼职律师)组成,专事此类案件的研究,提供办案支持。
五、本所律师承接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汇报,实行专案登记管理。承办律师整理好案件证据材料后,拟写案情介绍,呈报律所负责人,由负责人组织重大案件工作组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群体性或敏感性案件,在接受案件代理后,应由律所负责向律协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报备。
六、律所原则上尊重案件承办律师的办案意见和思路,一般不进行干预,但涉及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或可能引致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律所集体研究工作组有权提出决定意见,承办律师必须执行。经研究讨论达不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七、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律所负责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影响,并对案件的走向作出预判。
八、承办律师在认为案件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律所要求安排其他律师进行专业性辅助,律所应当予以支持。
九、律所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分析风险点,提前介入处理,同时和当事人做好沟通,着重考量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稳定大局。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条 律师办理各项业务的质量要达到如下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与聘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做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等活动,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依情善处;依法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聘方单位依法行政或依法经营管理。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三条 本所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审查小组,负责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跟踪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该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力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找案件与统一分配案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每位律师的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分配业务,但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指名要求。如有困难,应向当事人耐心解释。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外,因律师的工作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严格按照规定统一收费,公平合理收费,不私自收费,不收取任何额外报酬或财物;律师接受委托时,要细心向委托人介绍业务收费的方式,并提供收费说明和计算方法,同时要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票据。
第八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律师实行挂牌上岗服务;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要公开张贴;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反映律师的违法违纪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九条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服务。对当事人的委托,无论案件标的大小,都要热情接待;对当事人的咨询,要耐心解答,做到不搪塞,不推诿。
法律服务质量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德明
组员:江辉宇 陈卫国 陈洪德 李松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律师服务质量动态,及时发现、解决本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质量预警机制,增强律师的服务意识,依据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是指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接收客户的反馈信息,并根据此信息制定相关质量改进、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所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审查小组负责,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坚持收集归纳反馈信息与及时改进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制定《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信息;
(二)承办律师信息;
(三)案件简要信息;
(四)反馈信息:律师服务态度、律师收费情况、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办案效果评价等。
第五条 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承办律师应当采用走访、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送达委托人填写。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收回后,由承办律师负责整理,并与案件其他资料一并归档。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审查小组应及时查阅反馈信息,如发现办案过程中律师有违规行为的,应上报主任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审查小组每季度应将跟踪反馈信息统计一次,对质量反馈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在分析完反馈信息后根据需要制定下一季度服务质量缺陷预防措施,并将相应统计分析结果上报主任。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及时将信息反馈情况在全所律师会议上进行公布,并提出预防措施,以督促律师提高服务质量质量,实施预防措施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条 对反馈信息中反映的违纪行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上报省司法厅和律协,并依照省司法厅、律协及本所有关案件投诉、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发,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质量考核小组全体成员如下:
组长:张德明
成员:江辉宇 陈洪德 陈卫国 李松 庄毅仁 施建欣
附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
委托人(单位) 对本所及指派的 、 律师承办的
纠纷的服务质量反馈调查:
一、律师服务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二、律师收费情况: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三、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熟悉 □基本熟悉 □不熟悉
四、律师对代理事项是否尽责: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五、办案效果评价及建议(意见):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建议(意见):
填表人:
调查时间:
主任查阅情况: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最大限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和律所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所在。为此,要求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和利益冲突审查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深度领会《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第四节关于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定,并在思想上时时刻刻绷紧避免利益冲突的弦,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构建本所防范执业利益冲突风险的牢固基础。
第二条 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为切实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本所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小组,专事监督、实施本所的利益冲突审查工作;设置利益冲突审查专岗,负责具体委托事项的利益冲突审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利益冲突审查责任制度。委托代理事项的案件承办人为初始责任人,负有拟建立委托关系前的利益冲突审查的在先审查义务;利益冲突审查专岗为事中责任人,负有按照律所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及在初始责任人审查提供的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审查的义务;利益冲突审查小组为最终责任人,负有最终审查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义务。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成员为利益冲突案件承办律师的,应当回避。各责任人应各司其职,密切沟通信息,确保利益冲突审查准确而高效。
第五条、利益冲突审查重点围绕以下所列情形展开:
㈠、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本所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本所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4、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本所或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㈢、本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本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本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本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8、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本所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自签订合同时起至案件终结日止,应将案件的当事人名称、代理律师姓名等基本情况,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公开。
第七条 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主任,报告的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八条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和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主任报告。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十一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视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是否属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或不正当竞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不能确定时,报经省律师协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无需向解聘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上报省律师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审查小组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阻碍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正常承揽业务的,由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给予处分。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的决定
各执业律师: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最大限度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律师合伙人会议同意,决定设立利益冲突小组,专事负责监督、管理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设立利益冲突审查专岗,负责利益冲突审查的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对利益冲突审查小组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德明
成员:江辉宇 陈洪德 陈卫国 李松
利益冲突审查专岗:张丽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是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规矩;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律师必须严守的底线,本所致力于不断加强全体执业律师的执业教育,自律自省。
第二条 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向律师事务所投诉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所成立投诉查处小组,负责对本所投诉的受理与查处。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三)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六)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七)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方式进行,并据实署名。
律师事务所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的信息在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
第九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五)初步处理意见。
当事人来访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热情接待,核实当事人身份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条 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接待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情况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要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等处分,并报省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厅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经查实,投诉事项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投诉查处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德明
组员:江辉宇 陈洪德 陈卫国 李松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制订以下办法:
1、本所所有的注册执业律师,均应以本所的名义承接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揽“私活”,违者处予违规收入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停、吊其执业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面的,须说明理由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
2、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收费,律师费必须入律所账户,并由所里财务人员开具正式发票。特殊情况收取现金款项的,应立即交财务人员入帐。否则,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后,经予批评、警告、扣除当月办案津贴的处罚。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准则,认真、细致地为委托人做好每项工作,如有下述情况,应给予批评、警告、扣除办案提成;建议停、吊执业资格的处罚。
(1)不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规定或约定时间出庭、出席听证会、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以致被投诉,影响较坏的。
(2)缺乏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马虎大意,没有尽到律师责任,被当事人投诉,并经律所调查属实的。
(3)在执业过程中严重失职,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受损,委托人提出索赔,法院裁决赔偿的。
4、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违法从事下列活动,否则,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处罚。
(1)引诱、介绍或暗示当事人向有关人员行贿。
(2)引诱、暗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证。
(3)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捎带口信、书信或让其使用通讯工具后,被监所机关投诉的。
(4)违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牟取不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5、律师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应恃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作有损律师形象的事情。有下情节的,应给予批评、警告、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吊、停其执业资格的处罚。
(1)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影响较坏的。
(2)赌博、嫖娼被当场抓获,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律师法》及《律师执业条例》处理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人员是指: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内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人员流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对待流动原则;
(二)维护流动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正当权益原则;
(三)告知委托人原则;
(四)择优招聘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招聘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确需转所则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 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应聘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三)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四)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察;
(五)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六)为聘用律师办理执业或转所手续。
第五条 律师转所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
(三)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或合伙合同;
(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
(五)结清债权债务;
(六)处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
(七)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
(八)移交负责保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九)律师事务所自办理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经本所批准。
第七条 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于15日内按本制度第五条有关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律师转所、解聘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将其执业证逐级上交至省司法厅。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律师及行政人员离所,不得损害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
第十二条 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解聘、辞退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应按照章程、聘用合同的期限,给予辞退者另谋岗位的合理时间。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切实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和律所管理风险,维护本所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服务质量得到保证,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执业中由于本所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符合《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本所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二条 律所设立责任赔偿处理小组,专事律师责任赔偿调查、协商、处理及追偿工作。
第三条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一般范围:
(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错而丧失诉讼时效的;
(三)由于律师的过错遗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的;
(四)律师其他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过错执业行为。
第四条 责任赔偿事项发生后,责任赔偿小组即应介入处理,分别向责任律师和索赔方了解情况,听取陈述,调查取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维护律师形象、维护律所形象为基本原则,以协商解决为主,其他途径解决为辅(非必要不采取),分别作出处理:
1、索赔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律师本人无异议的,由责任赔偿处理小组负责与索赔方积极协商,按照尽量减少本所赔偿责任为原则进行解决。达成协议的,由律所按照协议赔偿;若索赔方诉求过高,确实违背公平原则,久拖不决,达不成协议的,建议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经生效裁判确认本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遵照执行。
2、索赔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陈述意见差距较大,无法判定的,建议索赔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经生效裁判确认本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遵照执行。
3、在索赔事项解决过程中,如索赔方采取向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等方式施加影响的,律所应及时向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律所的不利影响。
4、经协商或经生效裁判确认本所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所履行责任后,经查证责任赔偿系由于责任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律所启动追偿程序,责任律师应当赔偿律所的上述损失。不符合追偿情形的,由律所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责任赔偿小组成员
组长:张德明
成员:江辉宇 陈卫国 陈洪德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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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律师业务立卷、归当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的各种案件和担任法律顾问,立卷工作承办人负责。
第三条 立卷归档要根据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包括经济、涉外)、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案件代理、代书、解答法律询问等项分类,分别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要一案一卷,担任法律顾问每一单位一卷。
(一)刑事辩护案卷内容包括:收案审查表、收费凭证、委托书、诉状(起诉状、上诉状)、阅卷笔录、会见被告笔录、调查材料、出庭通知书、庭审记录、辩护词、裁判文书、办案小结等。
(二)民事诉讼代理(含经济、涉外)和行政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包括:收案审查表、收费凭证、委托书、诉状(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与当事人谈话笔录、调查材料、出庭通知书、庭审记录、代理词,裁判文书或处理结果、回访记录、办案小结等。
(三)仲裁代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海事)案卷内容包括:收案审查表、收费凭证、委托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附件的副本、调解书、仲裁书、庭审记录、办案小结等。
(四)承办其它非诉讼事件,参照民事诉讼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案卷豆卷归档。
重大刑、民(经济涉外)案件、非诉讼事件,除上列内容外,需将集体研究意见如实记录入卷。
(五)法律顾问卷内容包括:自签订合同起的全部活动材料,资料和记录。为法律顾问单位承办诉讼案件,除在卷内登记外、另行立卷归档。
第五条 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
第六条 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
第七条 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A4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贴纸,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
第八条 装订时必须加卷面、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在每面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页数在目录上注明。
第九条 一个案件如有两个以上律师承办应分别立卷办结后合并归档(卷一、卷二、……),便于参考。
第十条 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分类、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采取有力措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确保档案的安全。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为加强和完善本所的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实行责任人制度,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为责任人。承办律师负有按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要求,及时、完整归档的责任。
第三条 每一宗案件,律师事务所按照其实际收到律师服务费的10%且封顶2000元,暂扣归档管理费。若承办律师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归档所需要的文件发送律师事务所,且通过司法部门考核的,律所退还承办律师2000元。
第四条 若承办律师自律师事务所收取档案管理费满三年,不能归档,且没有说明延期理由,暂扣归档管理费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海南海大平正律所事务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业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建立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忠实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公示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业律师的姓名(附照片)、执业证号;
(二)各执业律师的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
(四)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的姓名(附照片)、工作范围和职务;
(五)律师执业流程;
(六)律师职业道德纪律规范;
(七)司法厅、律师协会及本所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公示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公示:
(一)图片、文字内容悬挂在本所办公场所醒目墙面上;
(二)汇编成册置于本所各办公室,可以公开查阅;
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示的各项内容,委托人或其他客户要求执业律师给予详细说明的,本所执行律师应当详细作出说明。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所建立律师执业信用档案。
第二条 个人信用档案是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三类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对承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反馈意见、个人受到的表扬、惩处和律师个人信用等级等事项做的定期记录。
第三条 个人信用档案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为每一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建立一份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条 实习律师转为执业律师后,其实习期间的个人总结及鉴定应转入执业律师个人信用档案里保存。
第六条 执业律师在转所时,其个人信用档案密封保存在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