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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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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章程》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1.01.01  点击:897  属于:规章制度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证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合伙人及律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为规范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大所)行为,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海大所英文名为: Hainan Haida Pingzheng Law Firm;海大所法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80号蓝色海岸D栋商业305房 电话:66261295邮政编码:570208。

第三条 海大所由下列合伙人共同组成:

1、米云刚,男,1970年7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21200170070090,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610398455

2、陈卫国,男,1977年6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84601060381,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010797760

3、施建欣,男,1984年2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124601050177,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610752925

4、庄毅仁,男,1981年8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114601070179,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710125046

5、赵文,男,1963年5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琼)司律证字第0013号,律师执业证号:14601198710501980

6、蒙荣雄,男,1979年4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34601060101,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510466295

7、江辉宇,男,1982年10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64601080103,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810428220

8、熊磊,男,1986年10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124601080160,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410116585

9、张颖宁,男,1956年12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陕司律证字2457号,律师执业证号:14601198710566305

10、林庆丰,男,1972年1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219872010018,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210163728

11、苏雪映,女,1977年2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54601070050,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611621723

12、张德明,男,1982年1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54601000014,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610682494

13、陈洪德,男,1980年2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74601080275,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910141080

14、周全,男,1983年9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74601080246,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0910168035

15、李松,男,1986年9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084601080412,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310664136

16、傅春平,男,1961年出生,律师资格证号:(赣)司律证字第1963号,律师执业证号:14601198710283095

17、王家宁,男,1980年9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1046590360109,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110404087

18、陈其帅,男,1991年8月出生,律师资格证号:A20134690050364,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610244781

第四条 海大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承担,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海大所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本所律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本所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本所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本所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海大所党支部经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批准设立,受其领导,组织开展律所党的建设工作,并接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海大所的经营目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将海大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海大所,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海大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妥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

的其他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文件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合伙人及出资

第八条 海大所共有18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元整,各合伙人出资额均为30000元。

第九条 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十条 海大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但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也可以退伙。转让人、受让人、退伙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合伙人决定。

 

第三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海大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海大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五)依照合伙协议对海大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海大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海大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在海大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从事超出海大所法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和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承担。

第十五条 在执行与海大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个人过错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由该合伙人承担最终责任,因该合伙人造成律所和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该合伙人应予以赔偿,其他合伙人亦可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经合伙人表决通过,合伙人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海大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海大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海大所的权益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合伙人商定的其他办法)分享,亏损亦按此原则分担。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以及其他员工待遇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大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海大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海大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海大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签定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上者为大专学历);(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有符合规定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合伙人地位并依照签订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1/3以上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海大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海大所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基于自身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退伙申

请须提前9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

第二十八条 当然退伙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其他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决议做出时起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除名的条件:

(一)合伙人被取消执业资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海大所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合伙人因其过错给海大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合伙人除名须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以书面、微信等方式通知被除名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其中公告送达方式及生效时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不进行资产评估,只将该合伙人的初始出资额无息退还给该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后,对退伙或被除名前海大所的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

了结后再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后,其他合伙人应即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或被除名人退还其权益。 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召开2次。经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微信群等方式,合伙人应自提案在微信群中发出之日起2日内明确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提案。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合伙人协议及章程;

(二)海大所的合并、解散;

(三)决定合伙人入伙、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合伙海大所主任、副主任;

(五)批准海大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六)批准海大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批准海大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九)决定合伙人退伙、转让合伙权益;

(十)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二)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十三)决定海大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十四)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十五)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须经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项至第十五项须经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九条 海大所设主任1名,为海大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海大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视律所实际情况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条 主任是出资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本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大会,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

(二)负责组织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全所律师大会决议,负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

(三)负责主持海大所的业务活动和业务质量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负责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及诚信建设;

(四)负责组织本所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救灾、助学、助残、法制宣传、 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六)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主任如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管理混乱,或所内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律师达到1/5以上的,合伙人会议按本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 海大所全体人员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活动,并有权对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 律师会议

第四十四条 海大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海大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商议海大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海大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全体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年召开2 次,由海大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海大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大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八条 海大所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 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 海大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五十条 海大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 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五十二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30%,当共同基金提取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对利润分配,除适用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可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凭;

(五)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由各自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海大所业务收入分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海大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又未改制成其他形式的;

(二)海大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海大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指派人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 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五十七条 海大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海大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大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海大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海大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海大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修改、补充本章程,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在海大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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