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律最高院胜诉案,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竞合途径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对于侵害其权益的生效判决,有三种救济途径:
1、民诉法解释302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民诉法解释421条:案外人申请再审;
3、民诉法解释290条: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提起撤销之诉后,就不能再提起再审,反之已经提起再审,就不能申请撤销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民纪要》第122条明确:
【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法律的规定,往往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这不,有一种情况,就超出了民诉法和九民纪要明确规定的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来了:如果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被法院驳回,那么案外人是否有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不可以,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如果案外人已经提起执行异议,那么只能走申请再审,而不能走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353号民事裁定是这样论述的:
所以,案外人救济案件,作为律师,应首先谋划整个诉讼思路,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途径,而不是一种思路输了,再想通过另一种思路解决。
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最高院二审判决侵害案外人权益,案外人向最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不行?
德律的经验告诉你:不行
为什么不行?
如果允许案外人对最高院的二审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一审就再最高院,所以,当然,不行。
碰到这种情况,申请再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