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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说法: 妻子被判承担丈夫名下公司的债务,居然还有这事?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3.05.11  点击:740  属于:律师随笔
  • 作者:陈洪德
不管是一人公司还是多人公司,不要随意将公司的钱转入股东个人账上或股东配偶账上。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的钱,个人的钱就是个人的钱,要区分清楚,不要乱动。如果是一人公司,每年应由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丈夫名下的公司欠钱,妻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听起来好像匪夷所思,但这不是开玩笑,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的再审判决。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09月15日作出的(2022) 最高法民再168号民事判决给出了来龙去脉。
      张某玉和罗某虎为夫妻关系,罗某虎成立了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 成虎公司 (即一人公司)。张某玉是成虎公司的监事
      2016年,成虎公司建设成虎商联商住大厦工程,张某平是该大厦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8月31日,成虎商联商住大厦主体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法院查实,成虎公司尚欠张某平工程款本金1962万元。
      成虎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股东罗某虎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监事的张某玉更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案特殊在于:
      成虎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罗某虎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成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而且证据表明,成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某虎个人账户的情况,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通过建行安仁支行、农商银行、农行转入罗某虎账户7658888元,罗某虎转出至成虎公司901442元,转入-转出差额6757446元。因此,罗某虎应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罗某虎的配偶张某玉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是这么认为:成虎公司系罗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玉作为罗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转入张某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某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张某平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虎、张某玉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张某玉亦应与罗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施行) 第三条关于“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通过本案,风险提示如下:
      不管是一人公司还是多人公司,不要随意将公司的钱转入股东个人账上或股东配偶账上。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的钱,个人的钱就是个人的钱,要区分清楚,不要乱动。如果是一人公司,每年应由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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