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并未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的具体管理模式。检 察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运行中,各类辅助人员混同、权责不清、身份定位模糊等现象十分普 遍。究其原因,在于没有遵守司法规律反而沿袭了普通公务员以“人”为中心的单一化、行政化管 理模式所致。在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改革背景下,人员的分类不是改革的目的仅是手段,各类型辅 助人员的职业化队伍的建设才是改革目的。因此,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模式应以职位分类为基 础,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人员和职责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由完整检察权、有限检察权、纯检察 事务阶梯式的职权配置模式。
2022 04.02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 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 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 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 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 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 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2022 03.11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论生态修复责任是直接在刑事裁判书出现,还是作为裁判理由或 存在于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都面临诸多困惑。若采刑事裁判书,那么责任性质难辨,定性为刑事 责任与法不合,定性为行政责任于法无据,定性为民事责任难以自圆其说;若作为裁判理由,那 么未确定之事实何以认定为量刑情节,被告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还是生态修复责任,被告 人未按承诺实施生态修复之行为难以定性;若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那么是否应当独立追究被 告人严重侵害生态权益的刑事责任?无法适用缓刑的生态犯罪如何判处生态修复责任?唯有确 立独立的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方是脱困之策。首先,这符合刑法理论和精神,刑事生态修复责任 具备刑罚之本质和功能,也符合刑罚之目的,具备作为刑事责任的基本属性,强制生态修复在 刑法上亦有据可依;其次,确立刑事生态修复责任是我国刑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这可以 弥补传统刑事责任在惩治生态犯罪中的不足,紧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恢复性环境 刑事司法顺利发展,更有利于实现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身心修复。应当修订刑法,为刑事生 态修复责任铺平道路,以附加刑较为适当,不宜归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这在外国刑法上有例 可鉴,但须进一步明确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实施规则。
2022 01.11城市与荒野从冲突走向融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城市文明以及生态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城市荒野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和景观都市主义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体现。城市发展至今,非人类中心主义和景观都市 主义才更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亟需重塑城市荒野理念,加强城市荒野保护与再 野化的相关立法,并且在分类保护制度与休养生息制度相结合的保障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1 12.16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通过构建分层递进、层层 筛选 的 分流 “漏 斗”,为不同 民 事案件匹配合适的程序轨道,以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民事 案件程序分流是由法官主导,并在当事人的协助和律师的参与下完成。民事案件程序 分流必须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集约化处理 和限制 “二次分流”的原则。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主要依据案件类 型、案件标的额和案件难易程度三大标准。当前,各国对民事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主 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案为主、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上述基 础问题的厘清,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的关键。
2021 11.30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问题在于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 件。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在制定之初,均要求独创性来源于自然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两 大法系异曲同工地将独创性解释为可间接来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是自然人创作的工具,继而独创性逐渐脱离自然人, 仅受客观标准检验。两大法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演变,对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保护有借鉴意义。结 合 我 国 著 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应当寻找或假定其背后的自然人来源,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标准。该 标准有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2021 11.25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分流民事案件的快审程序,其程序原理在于它能充分 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的权利,及时有效回应民众的纠纷解决需求,显著降低当事人 在诉讼中的成本消耗。 但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缺乏独立地位,程序规则也不尽合理,导致自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引入该程序以来,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始终差强人意。 为了有效发挥小额 诉讼程序简便、快捷、低成本、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结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 流改革,未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考虑从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组建专门的小额速裁机 构,灵活调整小额案件标的限额,借力现代科技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以及强化小额诉讼 程序的福利色彩,同时引入小额案件诉前强制调解并扩充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等方面,进一步 优化、细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
2021 11.16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 应当宽松解释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 缩减个保法和肖像权保护规则竞合的范围。 在处理理由合法性判断冲突上, 经由利益衡量而被认定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 应当同时解释为个保法上的合法处理行为。 在同意之形式要求冲突上,《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9 条和第 39 条之外的情形, 符合 《民法典》 肖像权保护规则之要求即可。 在反悔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冲突上,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情形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 1022 条第 2 款, 排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15 条第 1 款任意撤回权的适用。 在肖像信息处理者所负担法定义务的冲突上, 针对告知、 复制、 删除等义务分别解释限制条件。
2021 11.16网络虚拟财产已被 《民法典》确认为新兴权利, 《刑法》也应当部分承认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既是盗窃罪的财产法益,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公共秩序法益,二者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数据的法益属性判定具体的罪名;具体法益数额的计算,用户、受害人主采市场价格法,在网络服务商受害人的案件中应主采违法所得法;此外应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普遍酌定从轻处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既遂的判断,应以 “转移占有的完成”进行规范层面的阶层化二次判断, “控制说”、“失控说”或者 “离账说”、“提现说”都是基于事实层面的解释,欠缺规范性。
2021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