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之解释
来源:《南大法学》2022年第3期
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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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学术论文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受《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调整,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规范冲突。“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律
适用范围的唯一划界条款,其内涵与范围显然攸关《个保法》之射程及其与《民法典》之适用关
系。我国《个保法》并无欧盟条例中特有的“四类目的”和“合法利益”规范设计,若严格解释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将使《个保法》中严格的前置性程序化的规则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
干涉私人信息交往自由。我国特有规范体系背景下,对于私人事务的解释应当奉行宽松立
场,将非大规模的、非针对不特定人的、非反复多次的、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非出于职业需要
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纳入私人事务,排除《个保法》的调整,适用弹性的《民法典》人格权保护
规则,以防止私人信息交往自由之空间因适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受到不当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