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会商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律所工作质量,通报交流办理工作情况,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实行会商通报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律所党支部办理工作实行会商通报制度,即通过召开工作会商例会等形式,汇总、梳理、分析诉求情况,以工作载体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条 视情况不定时召开工作会商例会,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合伙人参加并邀请有关参加。
第四条 工作会商例会对某一时段的受理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全面汇总诉求的来源、数量、时段等,深入分析问题的特点、原因,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措施。
第五条 根据工作会商例会对事项的汇总、梳理、分析及办理的意见、措施,以工作载体等形式通报、交流情况;对诉求受理重点问题,及时报告主任、党支部书记审阅。
第六条 通报热点难点问题、办理结果及日常办理等情况,交流办理工作经验做法,提出诉求办理工作改进意见、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负责解释。
中共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