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之一:原告王某诉被告儋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5.02.11
点击:3767
属于: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船舶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船舶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2.因挂靠经营致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以船舶交付以及其后对船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状态作为认定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对于船舶所有权归属及到期船舶处分的内部约定、船舶建造、购买的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船舶租用、合伙经营等情形加以综合认定。
承办律师: 施建欣(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船舶挂靠 船舶所有权 实际所有权人 政策性补贴
裁判要点:
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船舶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船舶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2.因挂靠经营致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以船舶交付以及其后对船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状态作为认定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对于船舶所有权归属及到期船舶处分的内部约定、船舶建造、购买的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船舶租用、合伙经营等情形加以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王某通过案外人荣成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与儋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就拟建渔船相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取得及费用事宜做出安排,王某向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办理指标费用、挂靠费5万元。同年5月底,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合并淘汰旧船指标,获批新建两艘主机总功率不超过355千瓦的国内捕捞渔船指标,船名“琼儋渔××”“琼儋渔××”亦获核准。同年7月25日,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向王某交付了由其出资建造的两艘渔船。同年11月10日,王某与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前述两艘渔船挂靠经营事宜签订《船舶挂靠协议书》,约定船舶所有权及经营权归属王某;王某向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挂靠费5万元/年,挂靠期间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船舶年检等相关业务,费用由王某承担;挂靠期间船舶的造船补助、燃油补助以及与船有关的优惠政策都归王某所有;挂靠期间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王某同意不得以挂靠船舶进行抵押贷款等融资活动,否则应承担刑事责任。2018年12月21日,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就涉案两艘渔船颁发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涉案渔船船舶所有人为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儋州农信社)。
2019年10月9日,王某与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重申涉案两艘渔船系王某全额出资建造,实际所有权人为王某;2019年7月,两艘渔船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被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有挪用,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王某支付其中的200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02万元,同时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应自同年7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月息1分)支付利息;2018年3月,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两艘渔船抵押贷款830万元挪为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用,双方对此事实予以认可,王某保留追究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权利;双方约定该协议须严格遵守履行,否则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于2019年7月19日发放至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王某支付涉案造船补贴款。王某起诉请求:1.确认其为“琼儋渔××”“琼儋渔××”渔船所有权人;2.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涉案两艘渔船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琼7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王某系“琼儋渔××”“琼儋渔××”渔船实际所有权人;二、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琼儋渔××”“琼儋渔××”渔船第一批造船补贴款人民币302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息,自2019年7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以人民币3,020,000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民终273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琼儋渔××”“琼儋渔××”渔船的全部造船款由王某支付,实际亦一直由王某经营。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船舶挂靠协议书》明确约定船舶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王某所有,挂靠期间船舶的造船补助、燃油补助以及与船有关的优惠政策都归王某所有。故应当认定涉案两艘渔船的所有权人为王某。虽然该挂靠协议手写挂靠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但不能以此得出在此期间之外发放的与船有关的补助就当然归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结论。而2019年10月9日的《协议书》中重申了双方签订的船舶挂靠协议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并对船舶所有人、燃油补贴款、造船补贴款归王某所有再次予以确认。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协议书》系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但未提供证据,因此,《船舶挂靠协议书》及2019年10月9日《协议书》均系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约履行。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向王某支付“琼儋渔××”“琼儋渔××”渔船第一批造船补贴款30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