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视现行立法规范和实务适用逻辑,针对司法范式缺陷与适用困境,结合民法解释学,在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段结构中论证“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小前提”系侵权案件事实,“大前提”系《民法典》第1254条之规定,“法律解释”系“大前提”和“小前提”之连结。将法律解释置于“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并推导“结论”的三段论证,有助正本溯源,统一类案之间法律适用。首先,由法律解释确定某法律规范是否适用;其次,通过法律解释规范“大前提”对“小前提”的理解和适用;最后,形成稳定的司法范式得出符合预期的“结论”。
2025 01.30环境资源法确立遵守自然规律原则具有充分、可靠的理论依据,包括物质决定意识、生态中心主义、生态系统理论、天人合一和道法自然的中国传统文化。遵守自然规律原则乃环境资源法之基石和根本,也直接体现了环境资源法之特有属性,实有必要确立为基本原则。遵守自然规律原则是环境资源法之基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准则,是实现环境资源公平、正义之根基,对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效力,有着极其广泛的适用性,是环境资源法基本属性之集中体现,是生态理性法治化的关键。遵守自然规律原则要求人们不违背生态规律,服从并合理利用生态规律,包括以整体性为依据统筹解决环境资源问题,非必要不改变生态系统自然状态,合理享受生态服务,维护和保障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科学发挥生态资本作用。
2024 09.26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仍存在诉讼成本高、资金匮乏等问题,使得不少环保民间组织因成本分担难题空有“一腔热血”但参与度却远不及预期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呈现出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不一、环保民间组织资金不足、诉讼成本转移机制欠缺、司法救助适用范围狭窄等现实困境。鉴于此,提出通过变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标准、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增设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等,以期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分担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与参考。
2024 05.31日本核污水排海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全球海洋生态损害的广泛关注与担忧。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反映了日本政府及其东京电力公司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日本核污水排海海洋生态损害责任的归责以及责任主体成为后续事态发展的研究重点。就归责原则而言,日本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就责任主体认定而言,虽然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但责任主体实质上归属于日本政府。鉴于核污水对海洋生态损害的长期性和不可逆性,应重视推广海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预防性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国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以促进全球海洋环境治理转型、维护相关利益国正当海洋权益。
2024 04.30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身债务不得强制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任意撤回权和捆绑禁止规则均不构成制度障碍。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在法律性质上可归入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引入《民法典》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突破核心给付义务不受审查的原则,依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是否不当限制信息主体合同核心权利、加重合同核心义务两项标准,审查作为同意之原因行为的合同条款,以防止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规则被架空以及合同履行之必需场景被不当扩充。应当以双务合同中的交换关系为核心,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法价值取向,配置特殊的履行障碍规则以平衡两造当事人之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主体违反同意之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并无履行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享有基于对待给付牵连性的合同解除权;信息处理者违反服务提供义务的,信息主体并无减价权,解除权发生条件可放宽至非根本违约情形。
2024 04.2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需要衔接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公法规范和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适用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同时,仍需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特殊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涉多方面法律关系,入市过程伴随着一系列新型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发生,需要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及权责边界,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范畴。同时通过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用途,形成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协调的统一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体系,进而对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重新认定,构建符合自身特性的入市合同规范。
2024 03.28激励低碳技术创新是我国经济结构逐步朝着低碳化方向转型的关键手段,也是我国未来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但是,现阶段我国“双碳”目标下低碳转型还存在现实难点与困境:低碳技术创新中权责定位分工存在错位,低碳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低碳技术创新在宣传推广中普及率不高,低碳技术创新领域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缺失。低碳技术系统性革新需要从分散式创新转向制度集成创新。吸收借鉴国外激励低碳技术创新的先进经验,中国未来激励低碳技术创新要逐步从政府支持转向市场诱致。构建全套支持低碳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创新低碳技术革新中地方特别立法授权模式,强化低碳技术创新中财政与税收双重激励手段,搭建三位一体的低碳技术创新协同推进机制。
2024 03.28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技术与利益的同时,也给网络时代的法治带来挑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网络暴力的概念不明、行为主体责任模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目的解释以灵活性、规范性等优势,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逐渐凸显其必要性。在不得不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规制的情况下,目的解释能够弥补立法缺陷,注重社会现实、法秩序统一与社会伦理,能够对网络暴力事件做出合乎社会发展变化的解释,并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在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实践中,应以目的解释为先导,在与刑事政策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对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类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归罪。但同时应当警惕目的解释潜在的危险因素,特别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自杀身亡案件,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在出现专门立法之前,谨慎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避免矫枉过正与侵犯国民自由的风险。
2024 03.0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赋予信息主体随时无条件、无负担地撤回信息处理同意的权利。然而,当同意信息处理正是信息主体的合同义务时,撤回权对合同的拘束力和履行构成冲击,因此应当对现有规范进行妥适解释和调整,以限制撤回权制度对合同关系的影响。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人格和财产存在加害高风险且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对此存在保护不足的合同场景,即主要限定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形。人格标志商业利用并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事先防范机制介入的风险领域,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权人也非处于弱势地位,撤回权因此不适用于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信息主体有权事先放弃撤回权。在撤回权行使后,以同意信息处理为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撤回属于履行迟延型违约;信息主体因不具可归责事由而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
2024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