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要旨: 1、单凭合同及付款凭证,难以认定真实的维修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费用。《评估报告》是由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选定的评估机构所做出,该机构具备评估资质,而且由两名具备资质的评估人员所做出,形式合法。其次,对于评估事项,各方均无异议,综合双方的证据,《评估报告》更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船舶维修损失费用计算的依据。 2、《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关于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中所称“故意”,应指行为人已预见其行为的结果或者认识到损失发生的危险,却持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心态,“明知”的含义应为责任人本人确实知道损失可能发生而毫不在意。
2025 02.11裁判要旨1.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关于拆迁义务的约定应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合同目的进行综合理解,不能仅因一方无拆迁主体资格而认定其无法履行拆迁义务,支付额外拆迁费用、配合政府完成拆迁亦是履行拆迁义务的一种方式。2.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致使付款条件成就的障碍消除,则付款条件可视为成就。3.违约责任的认定应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及过错程度,不能仅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简单判定,还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及公平原则。
2025 02.08裁判要旨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在《担保承诺书》等文件上加盖个人印章的,应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印章行为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以抵押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仍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3.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核对证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4.当事人主张印章被他人控制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以关联公司印章被控制的事实,不能当然推导出个人印章亦被控制。
2025 02.08裁判要旨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即使工商登记机关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若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仍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诉讼中善意取得的适用: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支付对价并实际控制标的物,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认定善意取得,阻却行政行为的撤销。3.权利救济的平衡:原权利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但不得以撤销登记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2025 02.08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时的处理:“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利就要有救济,但救济也应适度,避免“过犹不及”。实际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和对原裁判效力稳定性挑战的纠错机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护的主体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设置“不服执行裁定”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程序启动后的选择权,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支持,认可执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后一种情形下,若案外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基于程序的一贯性,由其对原裁判申请再审更符合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2 08.102020年最高院集中发布了9宗产权保护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收录其中,海大平正所的能力和经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挥的淋漓尽致,海南法院行政审判质量和水平也再次得到了最高院的肯定。
2022 02.11上诉人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达拉青企业)、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顶网络科技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森财公司)、海南亿创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创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碧桂园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达拉青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符安娜,上诉人盛达公司及被上诉人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万年森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施建欣,亿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丛,原审第三人海南碧桂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积诚、吴慧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 08.20再审申请人邱震钰、杨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显恩,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工商局)及一审第三人杨文林、刘洪建、刘洪念、海南西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西昌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行终字第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