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股东的司法救济途径探析--以具体案件为例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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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律师随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公司的注册资本更是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我国法律关于有效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但是这里的有限责任也是有前提的,即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均是足额缴纳出资,否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无可厚非。但如果有一天,人在家中做,债从天上来,那就真的不可思议了。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这种情况,不知不觉中,自己就成为了某公司的股东,甚至该公司因为欠债,自己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这究竟是为何,又该如何救济呢?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办过的一宗案件谈谈被冒用身份注册公司的股东的救济途径。
被冒名股东的司法救济途径探析--以具体案件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公司的注册资本更是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我国法律关于有效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但是这里的有限责任也是有前提的,即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均是足额缴纳出资,否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无可厚非。但如果有一天,人在家中做,债从天上来,那就真的不可思议了。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这种情况,不知不觉中,自己就成为了某公司的股东,甚至该公司因为欠债,自己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这究竟是为何,又该如何救济呢?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办过的一宗案件谈谈被冒用身份注册公司的股东的救济途径。
A女士长期不在海南,甚至近五年来从未来过海南。春节前的某一天,A女士正准备刷卡购买年货,忽然被告知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于是,A女士赶紧到开户行查询,方才得知,该卡被海南某法院冻结数十万元。A女士心急如焚,几经周折联系到海南某法院,被告知,其为海南某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未实缴出资,被债权人起诉,现法院判决其对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其未履行义务,现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已被列为被执行人,银行卡内数十万元也已经被冻结。
A女士经朋友介绍,联系到笔者。经笔者初步判断,系A女士身份证被冒用,在海南注册了公司,该公司因为欠债,被起诉,连累到了A女士。笔者给出的建议是通过再审推翻原判决,同时申请法院暂缓执行,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将A女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A女士完全同意笔者的建议。下面就本案的具体办案经过,谈谈该类案件的具体办案流程。
首先由A女士委托笔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印整套工商登记资料,尤其是有A女士签名的资料。先通过A女士初步判断上面签字是否其本人所签,得到否定的答复后,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第一步,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将A女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
第二步,行政诉讼立案后,以被执行人系被错误登记的股东,且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具体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幸运的是,本案执行法院同意了当事人的申请,防止案款被执行走。
第三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有A女士签字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A女士”的签字及指印是否为其本人的签字及指印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A女士”的签字均不是A女士本人的签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A女士”的指印均不是A女士本人捺印形成。最终法院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监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案中,凡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市监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了审查;但鉴于凡尚公司在设立时提交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将“A女士”作为股东身份的签字及指印均非A女士本人所留,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形。市监局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将“A女士”登记为凡尚公司股东的企业设立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撤销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提起上诉,本案生效。
第四步,拿到生效判决后,立即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再审,需要指出的是,再审期限是半年,但是本案由于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从新证据发现即行政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半年,故我们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案件的执行。最后,经过法院与另外两方当事人沟通,我方当事人也为了早日解封,在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对方同意立即解封我方账户的前提下,我方同意另外两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再审案件以调解结案,我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至此,本案案结事了,当事人不再担惊受怕,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十分满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本案件的处理,笔者感慨颇多。身份证作为个人的身份识别标志,必须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必须立即挂失并报警。此外,我们应当时常通过专业网站查询是否有自己的股东信息,一旦发现被冒用,及时起诉要求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旦起诉时超过登记行为五年,法院将不予受理。最后,遇到文中A女士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