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冲突与消融
来源:《清华法学》2021年第6期
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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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学术论文
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 应当宽松解释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 缩减个保法和肖像权保护规则竞合的范围。 在处理理由合法性判断冲突上, 经由利益衡量而被认定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 应当同时解释为个保法上的合法处理行为。 在同意之形式要求冲突上,《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29 条和第 39 条之外的情形, 符合 《民法典》 肖像权保护规则之要求即可。 在反悔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冲突上,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情形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 1022 条第 2 款, 排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15 条第 1 款任意撤回权的适用。 在肖像信息处理者所负担法定义务的冲突上, 针对告知、 复制、 删除等义务分别解释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