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0898-66261295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要闻动态 Newsroom

论图像采集设备安装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第34卷第6期  日期:2022.10.10  点击:4021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杨芳 郭宏璟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设定严苛的合法性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不仅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因部分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人格利益,同时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其中肖像权和隐私权规则的规范。两部法律在合法性判定上标准不同,被《民法典》评价为合法的 行为极大可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加害风险,故人脸识别设备之安装应当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对于其他类型图像采集设备之安装,应当宽松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72 条的“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构成私人事务的,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的适用,依据《民法典》隐私保护路径判定其合法性: 引入“公共空间的合理隐私期待”新型隐私观念,并于个案中衡量安装者对立利益。
  • Copyright ©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琼ICP备20002868号
  •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622号
  • 技术支持/中旗网络
  • 免责条款隐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