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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的衔接与适用——以《民法典》第 1234 条、1235 条为研究视角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日期:2022.03.11  点击:5218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任洪涛等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 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 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 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 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 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 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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