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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诸问题——从“检例第29号”谈起

来源:《海南大学学报》第39卷第1期  日期:2021.01.25  点击:3990  属于:学术论文
  • 作者:石春雷
201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题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 其中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不 典型的附带型诉讼,现阶段检察机关是提起该类型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 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 第 25 条第 4 款、《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的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且应视案件严重程 度判断是否介入。检察机关启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同时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民事公益 诉讼诉前程序,从运行效果来看,现行规范中的诉前程序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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