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执行异议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执行异议的处理
来源:海大所
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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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等,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2.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不因登记名义而排除执行。3.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时,需充分举证财产独立性;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承办律师: 张德明 吕诺 徐天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民事 执行异议 夫妻共同财产 查封冻结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丙与被执行人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2023)琼9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冻结案外人甲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存款***万元,并查封其名下两处房产(**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层**房、**市**区**大道**号**层**号房)。
案外人甲提出异议,主张其账户存款及房产为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乙(其配偶)经济独立,且房产系婚前购买,请求解除冻结和查封。申请执行人丙辩称,甲账户内存款及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合法。
法院查明:甲与乙于2019年登记结婚,但自2008年起同居并生育子女;案涉房产购买于2013年,首付款部分贷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账户内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投资收益所得。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琼96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甲的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对案涉账户及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关于银行账户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属夫妻共同财产。案涉账户存款为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法院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行为合法,异议不成立。
2.关于房产
案涉房屋虽登记于甲名下且购买于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其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甲未举证证明首付款为个人财产,且房屋系同居期间取得,乙享有财产权益。查封行为合法,异议不成立。
裁判要旨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等,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对共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2.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不因登记名义而排除执行。
3.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时,需充分举证财产独立性;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