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是一项慎重而紧迫的任务。文章以油气体制改革的市场 化方向为切入口,梳理出我国近几年在油气勘查开采领域改革的“成绩单”,但成绩与问题并存,唯 有坚定地推动油气体制市场化改革,才能在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能满足人民美好生 活的需要。为此,需要在油气资源竞争性出让、开放市场等方面作出更加实质性的探索。文章提 出,在油气勘查开采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油气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为我国油气体制 改革下一阶段的顶层设计有所贡献。
2023 01.12我国自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以来,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已成为自上而下的关注焦点。目前立法、学界、实务部门对碳排放权法律属 性的认知仍然是一团“迷思”,这已经成为创设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现有的公私法学说已然很难完美的解释、说服和指导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碳排放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本质上是一种数据交易,宜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数据产 权”。为尽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严格而常态化的监管制度是规范和 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现实路径。
2022 11.16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重要制度举 措。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将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保全措施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于对 行为保全框架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反思,禁止令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并没有充分发挥及时制止生态环 境损害的制度功能。为了突出对环境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生态损害救济的及时性,我国应当突破现有的行 为保全制度框架,规定独立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增设与其相适应的民事程序。在此基础上,将环境保护禁 止令与行为保全制度、环境民事诉讼妥当衔接。在程序法上,对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主体、审查规则、法律 效力和救济方式等适用规则进行完善。
2022 11.10在基因编辑技术逐步成熟的背景下,科学家凭借基因编辑拯救濒危物种,有生物企业以基因编辑控制病媒生物数量,其中蕴含着公共卫生风险。 基因编辑野生动物,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构成了四方面的冲击:一是基因编辑野生动物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二是经过基因编辑的野生动物可被视为人工繁育种群;三是基因编辑改变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逻辑;四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尚无权约束基因编辑行为。 为控制公共卫生风险并应对这些冲击,建议我国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注意如下三点:第一,原则上禁止基因编辑过的野生动物进入自然界;第二,站在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高度,加快建设野生动物遗传基因数据库,限制基因编辑活动;第三,明确人工繁育的边界,将基因编辑排除在外。
2022 11.07《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设定严苛的合法性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不仅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因部分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人格利益,同时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其中肖像权和隐私权规则的规范。两部法律在合法性判定上标准不同,被《民法典》评价为合法的 行为极大可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加害风险,故人脸识别设备之安装应当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对于其他类型图像采集设备之安装,应当宽松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72 条的“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构成私人事务的,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的适用,依据《民法典》隐私保护路径判定其合法性: 引入“公共空间的合理隐私期待”新型隐私观念,并于个案中衡量安装者对立利益。
2022 10.10生态民法学是生态法与民法交叉融合而萌生的新兴法学理论,主要研究生态民事法 律规范,即生态民事权利、生态民事义务和生态民事责任,具有学科交叉性、公私融合性、权利义务 同等性和生态规律性等特点,其产生的直接动力源于民法的生态化和生态法的私法化,其研究对 象主要是在宪法、民法、环境资源法等立法中的生态民事法律规范,生态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基本 原则、生态民事主体、生态民事权利、生态民事义务、生态民事客体和生态民事责任等部分组成。
2022 09.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22 条第 2 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 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5 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适用本款。 解除权发生条件上,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权人内心观念显著变化和周遭环境的显著变化;正当理由非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赖关系丧失和相对人之不当行为。 解除权行使上,肖像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间,合理期间届满后,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 违反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期间或指定期间不合理,解除效果延迟至合理期间届满后发生。 解除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来终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构成“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解除行为不当”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对固有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2022 08.25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既有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一面,也有与之相反的一面,因而用前者来解说审判权的性质,解释力有限。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是审判权在更深层面且更为持久的属性。公力性是指,审判权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离不开公共财政和公共强制力的支撑;界权性是指,审判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争议资源/财富的产权进行界定,从而决定其归属或者分配;租值性是指,审判权本身就属于资源的范畴,具有价值和财富效应;代理性是指,审判权的使用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审判权的运行质效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所面对的激励和约束;裁量性是指,裁判规则或者案件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审判权的运行无可避免地要受权力使用者主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展开的分析,能够跨越时空解释古今中外审判权的各种运行状态,因而理论解释力更强。
2022 07.08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受《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调整,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规范冲突。“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律 适用范围的唯一划界条款,其内涵与范围显然攸关《个保法》之射程及其与《民法典》之适用关 系。我国《个保法》并无欧盟条例中特有的“四类目的”和“合法利益”规范设计,若严格解释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将使《个保法》中严格的前置性程序化的规则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 干涉私人信息交往自由。我国特有规范体系背景下,对于私人事务的解释应当奉行宽松立 场,将非大规模的、非针对不特定人的、非反复多次的、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非出于职业需要 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纳入私人事务,排除《个保法》的调整,适用弹性的《民法典》人格权保护 规则,以防止私人信息交往自由之空间因适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受到不当限缩。
2022 06.16